(2015)金磐商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守彪与傅桃民、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彪,傅桃民,陈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650号原告:陈守彪。被告:傅桃民。被告:陈海燕。原告陈守彪与被告傅桃民、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守彪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胡舒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