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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孙玉哲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英,孙玉哲,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异字第9号异议人吴凤英,女,1970年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玉哲,男,1985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70年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孙玉哲与黄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凤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吴凤英称,法院所查封的位于单县府前温州商城房产一套(B-1号楼**号)系其个人婚前个人财产,与本案执行无关,法院应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XX和吴凤英系夫妻关系,XX在承包单县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单县府前温州商城的路面硬化和地下管网工程中,因开发公司欠XX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双方协商,XX用单县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自己的部分工程款,购买了单县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单县府前温州商城房产的门面房(B-1号楼06、07、08),用所欠工程款抵缴了所购房产的首付,剩余房款XX、吴凤英以借款人和抵押人的名义共同办理了该房产的抵押按揭手续。另查明,XX因给黄河担保借款,经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XX承包单县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工程,用其剩余工程款缴纳了所购房产的首付款,剩余房款吴凤英、XX以其共有人的名义在单县工商银行,其抵押按揭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XX因给别人担保借款,经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期间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其位于单县府前温州商城的房产被法院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吴凤英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吴凤英提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宝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