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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江周玲、周勇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江周玲,周勇,义乌市诚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4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181号。负责人张山明,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茂标,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江周玲。被告周勇。被告义乌市诚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净居西路112号。法定代表人朱槿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江周玲、周勇、义乌市诚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叶 芸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亚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