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唯与韦林、韦生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唯,韦林,韦生勤,林巧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王唯。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玉领。被执行人韦林。法定代理人韦生勤。(系被执行人韦林之父亲)法定代理人林巧颜。(系被执行人韦林之母亲)被执行人韦生勤。被执行人林巧颜。申请执行人王唯与被执行人韦林、韦生勤、林巧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赔偿申请人王唯各项经济损失及案件受理费15568.03元。被执行人韦林、韦生勤、林巧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唯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韦林、韦生勤、林巧颜已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彩远审 判 员 马会莲代理审判员 蓝炳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