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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长春达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单洪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达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洪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长春达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甲二路法定代表人赵万波。被告单洪玉,男,96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达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单洪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达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