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加奇诉被告石嘴山市惠农区第一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加奇,石嘴山市惠农区第一幼儿园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578号原告马加奇,女,汉族,2010年7月2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马国龙(马加奇父亲),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宁夏昊源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井华(马加奇祖父),男,1954年11月30日,汉族,系宁夏昊源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国平,宁夏金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嘴山市惠农区第一幼儿园,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法定代表人赵树红,石嘴山市惠农区第一幼儿园园长。委托代理人张利,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加奇诉被告石嘴山市惠农区第一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加奇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加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加奇负担。审 判 长 孙建军人民陪审员 田 林人民陪审员 刘志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