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友谊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97号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被告江苏友谊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区××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友谊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友谊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0000元。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足额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友谊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秦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汪晓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