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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9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178号原告李某,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田某,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饶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