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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帅雪梅诉沈永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530号原告帅雪梅,女,生于1982年11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沈永委,女,生于1979年1月12日,汉族,住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帅雪梅诉被告沈永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帅雪梅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沈永委所有的奔驰轿车(车牌号:川R×,车辆识别代号:×)一辆,位于渝中区×路×号×#房屋(所有权人:沈永委)一套予以查封。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了(2015)广安民保字第52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沈永委所有的车辆、房屋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帅雪梅的申请对被告沈永委的车辆、房屋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本案原告用其所有的广安市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作为担保,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帅雪梅所有的广安市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金额以1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