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家连、陈永先等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家连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李家连,女。法定代理人:陈永先,女。委托代理人:李家祝,男。申请人李家连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00年9月10日作出(1999)莒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告李家连死亡。现李家连已重新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李家连死亡的(1999)莒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伦志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永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