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家连、陈永先等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家连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李家连,女。法定代理人:陈永先,女。委托代理人:李家祝,男。申请人李家连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00年9月10日作出(1999)莒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告李家连死亡。现李家连已重新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李家连死亡的(1999)莒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伦志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永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