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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商初字第6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王建、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王建,XX,刘小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商初字第6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住所地禹城市。负责人郭爱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其东,男,52岁,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员工。被告王建,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XX,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刘小斌,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被告王建、XX、刘小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小斌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孙孝���审 判 员 冷 继 胜人民陪审员 张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