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围执字第7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关于郝卫庆与刘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围执字第782-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卫庆,刘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围执字第782-1号申请执行人郝卫庆。被执行人刘玉国。关于郝卫庆与刘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以(2012)围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玉国及其妻子张树芹共有的位于围场镇党校前街西15号房屋一处及土地,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玉国及其妻子张树芹共有的位于围场镇党校前街西15号房屋一处及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