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行非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喜龙、XX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喜龙,XX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藁行非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徐雪海,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吴喜龙。被申请人XX蕾。申请执行人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藁计育征字(2014)120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藁计育征字(2014)120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明辰审判员 李同分审判员 李青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子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