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万鹏与被执行人刘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万鹏,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岳万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艳,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人岳万鹏与被执行人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4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