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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春亨与林国光、张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亨,林国光,张振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陈春亨,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黄晓武,福建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光,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张振雄,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亨诉被告林国光、张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20元,撤诉减半收取81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小平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代理审判员  陈曜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