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春亨与林国光、张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亨,林国光,张振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陈春亨,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黄晓武,福建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光,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张振雄,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亨诉被告林国光、张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20元,撤诉减半收取81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小平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代理审判员 陈曜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