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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柳州市正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韦春明、韦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201-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正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吉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韦春明,男,住柳州市。被执行人韦奕,男,住柳州市。被执行人柳州市金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法定代表人韦春明,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柳州市正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韦春明、韦奕、柳州市金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以(2015)城中执字第2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韦春明、韦奕所共有的柳州市潭中西路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韦春明、韦奕、柳州市金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韦春明、韦奕、柳州市金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韦春明、韦奕所共有的柳州市潭中西路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坤审 判 员  刘卫民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