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2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金红与戴祥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红,戴祥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707号原告孙金红。被告戴祥星,身份证号码36042419710523031X,男,1971年5月23日,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全丰镇全丰村一十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红诉被告戴祥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金红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戴祥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红撤回对被告戴祥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孙金红负担。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