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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2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金红与戴祥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红,戴祥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707号原告孙金红。被告戴祥星,身份证号码36042419710523031X,男,1971年5月23日,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全丰镇全丰村一十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红诉被告戴祥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金红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戴祥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红撤回对被告戴祥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孙金红负担。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