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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宋卫东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769号罪犯宋卫东,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5日作出(2000)齐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卫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5日以(2002)黑刑执字第126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日以(2005)牡刑执字第12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以(2009)哈刑执字第314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2月1日以(2009)哈刑执字第130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7月9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依法对罪犯宋卫东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宋卫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宋卫东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卫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已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卫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宋卫东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该犯犯有数罪,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刑罚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卫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王福民审判员  王立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盛丽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