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民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亢瑞生诉黄斌、安阳开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瑞生,黄斌,安阳开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商初字第1号原告亢瑞生,男,生于1968年。委托代理人杨建民,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斌,男,生于1972年。被告安阳开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彰德人家小区西墙外二层临街楼。法定代表人王长征。委托代理人祝卫青,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法定代表人韩居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育松,副经理。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号华普广场西塔**层。法定代表人谢彦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杰,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余和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亢瑞生诉被告黄斌、安阳开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时,应预交诉讼费45200元,但原告仅预交30000元,需补交152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期内,原告未补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600元,由原告亢瑞生负担。审 判 长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侯克盈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