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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恩社与陈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社,陈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136号原告刘恩社。被告陈小军。本院在审理刘恩社与被告陈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恩社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恩社撤回对被告陈小军的起诉。本案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5元,合计150元,由原告刘恩社负担。审判员  邓顺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贺 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