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恩社与陈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社,陈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136号原告刘恩社。被告陈小军。本院在审理刘恩社与被告陈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恩社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恩社撤回对被告陈小军的起诉。本案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5元,合计150元,由原告刘恩社负担。审判员 邓顺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贺 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