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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茂鑫与李利华、张志涛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150号原告:何茂鑫,农民。被告:李利华,农民。被告:张志涛,范县财政局工作人员。被告:李荣,范县交通局路政大队工作人员。被告:李利敏,范县科协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茂鑫与被告李利华、张志涛、李荣、李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茂鑫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李荣的房产予以诉讼保全,蔡长(常)庆自愿以其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范房B字第××号)一套为何茂鑫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茂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蔡长(常)庆位于范县新区金水路中段路西财局家属院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范房B字第××号);查封被告李荣的房产;三、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对上述房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四、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