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茂鑫与李利华、张志涛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150号原告:何茂鑫,农民。被告:李利华,农民。被告:张志涛,范县财政局工作人员。被告:李荣,范县交通局路政大队工作人员。被告:李利敏,范县科协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茂鑫与被告李利华、张志涛、李荣、李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茂鑫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李荣的房产予以诉讼保全,蔡长(常)庆自愿以其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范房B字第××号)一套为何茂鑫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茂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蔡长(常)庆位于范县新区金水路中段路西财局家属院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范房B字第××号);查封被告李荣的房产;三、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对上述房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四、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