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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艳飞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香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香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艳飞,性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汐昌村人,××族,农民,捕前暂住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金辛庄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5日被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9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6日被香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6日依法逮捕。现押于香河县看守所。香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香检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艳飞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爱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艳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王艳飞来到香河县渠口镇王刘圈村,趁四周无人之机,将石某丙停放在自家大门口的一辆蓝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车上有现金200余元及鸡蛋等物品。经香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145元。为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艳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艳飞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王艳飞进行处罚。庭审中公诉人提请本院结合王艳飞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酌情判处,未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艳飞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未提出陈述及辩解意见,未提出具体的量刑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王艳飞来到香河县渠口镇王刘圈村,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石某丙停放在自家大门口的一辆蓝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车上有现金200余元及鸡蛋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145元。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被扣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王艳飞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石某丙的陈述,证人石某乙、勾某的证言,香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香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被盗电动三轮车照片,被盗电动三轮车购车收据等证据材料在卷可证。王艳飞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另查:被告人王艳飞于2015年3月6日被抓获。被盗电动三轮车已发还被害人石某丙。被告人王艳飞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5日被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9日止。被告人王艳飞出生于1981年7月2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香河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抓获经过说明,香河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王艳飞的户籍证明,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2)香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香河县公安局渠口派出所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在卷可证。王艳飞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香河县人民检察院对王艳飞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王艳飞虽有犯罪前科,但其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电动三轮车己发还被害人,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王艳飞构成累犯的公诉意见,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王艳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艳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王艳飞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石景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刘春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