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康鼎物流有限公司,李瑞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30号。负责人张军,行长。被执行人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326号鑫华苑别墅区17号楼。法定代表人宋作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青年路9号。现住址:山东省菏泽市广州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李信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康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甘家村。法定代表人李清政,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瑞芝。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康鼎物流有限公司、李瑞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偿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本金3000万元。现查明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名下虽有土地一宗,但已被另案设定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不具备变现条件;被执行人李瑞芝名下虽有两套住宅,也已被另案抵押,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淄博康鼎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康鼎物流有限公司、李瑞芝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申请执行标的30766787.26元(不含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次执行回案款3000万元,截止到7月15日,尚有利息6150747.98元,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李景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宝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