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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郭某乙,赵某甲,赵某乙,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潞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潞城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女,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保平、贺晓杰,山西申慧芳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乙,男,1990年4月14日生,汉族。被告人赵某甲,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辩护人杨安平,山西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乙,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辩护人郭春光,山西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以上三被告人均于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均羁押于潞城市看守所。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潞检公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郭某乙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素云、马娇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郭某乙及郭某的委托代理人石保平、贺晓杰,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杨安平、被告人赵某乙及其辩护人郭春光、被告人刘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潞城市翟店镇翟店村村民刘某家与邻居赵某丙家素有矛盾。2014年7月27日8时许,刘某之女郭某及郭某表弟刘某乙乘坐刘某之子郭某乙驾驶的汽车行至赵某丙家附近时,被其女赵某丁拦下,其子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女婿刘某手持木棍,女婿付某手持砖头对汽车进行打砸,造成车辆损失2207元,后三被告人对郭某、刘某乙等人进行殴打,致郭某右耳、右手轻伤,头部轻微伤,致刘某乙面部轻微伤。就前述指控,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受伤照片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轻伤)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要求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郭某乙同时要求赔偿赔偿损坏的车辆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交通费共计2715.80元。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三被告人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赵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一方负有明显过错,赵某甲电话报警,构成自首。被告人赵某乙的辩护人认同赵某甲辩护人所持观点,指出被告人自愿认罪,案发前三天即24日两家已发生过一次冲突,24日的冲突与本案存在关联。经审理查明:潞城市翟店镇翟店村村民刘某家与邻居赵某丙家素有矛盾。2014年7月27日8时许,刘某之女被害人郭某及郭某表弟刘某乙乘坐刘某之子郭某乙驾驶的车牌照为晋XX的黄色长城汽车行至潞城市翟店镇翟店村十字路口赵某丙家附近时,被赵某丙之女赵某丁拦下,赵某丙之子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女婿刘某手持木棍,女婿付某手持砖头对汽车进行打砸,造成车辆损失2207元,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对郭某、刘某乙等人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致郭某右耳、右手轻伤,头部轻微伤且该损伤构成伤残八级;致刘某乙面部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受案登记表:2014年7月28日10时08分,刘某到潞城市公安局翟店派出所报称:2014年7月24日、7月27日该同家人多次与本村赵某丙一家在翟店村殴打,并将其子的一辆黄色“长城塞弗”汽车多处毁坏。2、报案材料时间:2014年7月28日报案人:刘某内容:2014年7月24日早10点打架,其被赵某丙在其家门口殴打致伤现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处理。2014年7月24日下午在家门口被赵某丙一家打伤,造成二人受伤。2014年7月27日早上7-8点在十字路口,又被对方打伤,女儿被打重伤,至今昏迷不醒。3、刘某的询问笔录:2014年7月27日其儿子郭某乙的一辆黄色轿车在潞城市翟店村其家门口附近,被本村赵某丙家的两个儿子,两个女婿砸了车玻璃,当时其不在场。其和赵某丙两家在2014年7月24日晚就发生过打架,是因为7月24日上午其丈夫看见赵某丙家孙子在两家中间玉米地里拉屎,因此发生争吵,没有动手。到了晚上,其儿子郭某乙出去到外面车上和同村人说话时,赵某丙的二儿子便骂开其家人了,郭某乙便和他吵了起来,争吵中间,其家人就去把郭某乙往家里拖,拖到家门口的时候赵某丙和他二儿子就拿着铁锹冲了过来,两家便打在一起了,最后赵某丙和其的母亲都躺在了地上双方才停手。刚开始时赵某丙手拿棍子以及他家二儿子手拿一把铁锹朝其家冲过来,其家的人没有拿工具,双方具体怎么打的其说不清,当时赵某丙家二儿子朝其的嘴打了一拳把其的两颗下门牙打掉了,赵某丙家媳妇咬着其的胳膊不放,右胳膊也被咬伤了。当时参与打架的有赵某丙,赵某丙家二儿子赵某乙及二儿媳,其家有其、郭某乙、郭某乙,其母亲因为害怕晕倒。4、郭某的询问笔录2014年7月31日笔录的主要内容:2014年7月27日其被人打伤住院治疗。同村的赵某丙家大儿子、二儿子、大女儿、二女儿。二儿媳及女婿等都手持木棍对其进行了殴打。其家与赵某丙家是邻居,两家产生矛盾的原因其不清楚。2014年7月24日晚上,两家在其家门外发生过打架,当时其在家中,具体情况不清楚,当时赵某丙家两口子,赵某丙二儿子及儿媳,打其家的人,其母亲刘某的门牙被打掉了,奶奶桑月茂具体哪里受伤其不知道。7月27日早上8点左右,其和其弟郭某乙,表弟刘某乙坐郭某乙的黄色“长城塞弗”汽车(晋XX)去潞城,刚拐到街门外十字路口,赵某丙二女儿就从家中出来拦住了其的车,此时,赵某丙家两个儿子、两个女婿等人也出来,其当时在后排座,赶快锁住了车门,怕他们动手,赵某丙家大女婿不知拿啥东西开始砸汽车玻璃,后赵某丙家大儿子、二儿子、二女婿等拿木棍把汽车玻璃全砸了,然后他们把木棍伸入车内,戳其下车,刘某乙的面部破了,没办法其下了车。下车刚准备跑,被赵某丙家两个儿子、两个女婿围住,用棍子在其头上、身上乱打,其的右手无名指骨折,右耳被撕裂,后脑部也破了。2014年10月29日笔录的主要内容为:2014年7月27日早上主要是赵某甲打的其,另外赵某乙、赵某戍、赵某丁、刘某、付某以及乔某也殴打了其。右耳受伤,右手无名指骨折,两膝盖、两小腿发肿。27日早上,从车上下来时,赵某甲拿木棍朝其冲过来,其往车后跑,刘某拿木棍打了其的左肩拦住不让走,回头看时被赵某甲用木棍打了其的头部,右耳受伤,打完以后其想从车的左边跑,被刘某拦住,于是其就用双手去抢刘某手中的木棍,此时其的右手被人从后面打了一下,回头看见赵某甲正站在其身后,其觉得是赵某甲打的其的右手,其右手受伤后就从车左边往前边跑,跑时对方的人也追了上来,在后面追着打其,其的膝盖和小腿怎么受伤的其不清楚。当时郭某乙在驾驶室座上,刘某乙坐在副驾驶座上,其坐在副驾驶的后面,在车上时其没被殴打。其看见付某先拿一块砖头朝车的左边主驾驶位置砸过来,当时把那块玻璃砸破了,后来看见赵某乙拿着木棍也朝才车左边主驾驶位置的玻璃捅了过去,剩下的其就不清楚了,因为当时其在打电话报警。5、刘某乙的讯问笔录:其被赵某甲拿木棍打伤头部。2014年7月27日早上7时40分许,其表弟郭某乙开车拉着其和表姐郭某从家里出来,刚走几十米,一个穿白衣服的妇女拦住了其三人的车,郭某乙就把车停了下来,一穿白色半袖的的中年男子手持一块砖头,将驾驶员一侧玻璃砸了,紧接着有三名中年男子各手持一米多长的木棒围过来,赵某甲拿木棍戳进了车里,戳破了其左脸。当时头有点晕,在车上缓了一会,下来时看见赵某乙和付某拿木棍围殴其表姐郭某,其跑过去,一把将其中一人拉开,后赵某乙和付某转身向西面跑了,其扶起郭某走到赵某丙家门口时,付某跑过来又用木棒朝郭某的腿部打了一棒子,郭某倒地。其看见有赵某甲、赵某乙和付某以及赵某丙家二女婿参与了殴打。赵某甲、赵某乙和付某分别持有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棒,赵某丙的二女婿一开始拿着砖块后来又拿着两个啤酒瓶。对方不清楚是否有受伤。五块车玻璃全被砸了,其只看见驾驶员一侧的玻璃被赵某丙家二女婿砸了。刘某乙的辨认笔录:经刘某乙辨认,照片1、2、3、4中身着灰色上衣和深色上衣并手持木棍处于车前的两名男子就是案发当时对郭某进行殴打的嫌疑人。证殴打郭某实为刘某、赵某甲。7、郭某乙的询问笔录:其家和赵某丙家是邻居,有什么矛盾其不清楚,也不知道为什么赵某丙一直让他家的小孩到其家的地里拉屎,为此两家于2014年7月24日发生了打架,2014年7月27日又发生了打架。2014年7月27日早其驾驶黄色“长城塞弗”车(晋XX)拉其哥刘某乙和其姐郭某去潞城,刚拐到其家十字口,被赵某丙家二女拦住,接着赵某丙家两个儿子、女婿拿木棍从家出来,赵某丙家大女婿拿砖头首先砸了左车玻璃,接着赵某丙家大儿子、二儿子、二女婿砸了其车玻璃、反光镜、保险杠,又朝车里乱打,只好下车,郭某被他们四人围住打,其就抢了赵某丙家大儿子的木棍和他们打。郭某右耳受伤,缝了28针,刘某乙面部缝了几针。赵某丙两个儿子、女儿都动手了。8、赵某丙的笔录:其和郭某乙的矛盾是因为2014年7月24日上午其孙子在其家小卖铺门口玉米地拉屎被他看见,便生开气了。7月24日20点左右在郭某乙家大门西边打开架了。当时有其二儿子赵某乙,二儿媳乔某,妻子申某,还有其,郭某乙家有他本人和他儿子,郭某乙妻子刘某,还有他两女儿参与打架。7月24日上午,其大孙子在外面找到其说是郭某乙打了他妈乔某一拳,其返回快到时看见郭某乙朝乔某身上打了一拳,其就走到郭某乙面前和他吵起来了,没有打架就走开了。晚上其在小卖铺听到郭某乙儿子在门口骂其家人,赵某乙就出去和他吵了,两人吵架的时候,郭某乙家儿子一边骂一边往他家门口走,赵某乙也就跟了过去,等到了郭某乙家门口的时候郭家儿子就用电棒把赵某乙打倒了,其妻子申某也过去同样被郭某乙家儿子用电棒打倒了,其去了他家门口,同样被用电棒打倒在地了。其家的人每过去一个先是被电倒,倒在地上后他家的人就开始乱打。其的头部、腰部右边还有右腿受伤,是被郭某乙家儿子打的,申某腿上有电棒打的痕迹,赵某乙额头、颈部、腿部和胳膊受伤,乔某哪里受伤不清楚。2014年7月27日打架时其在医院并不在现场。9、郭某乙的笔录:2014年7月24日上午,其看见赵某丙家孙子在其家门口地里拉屎,因此和小孩母亲乔某吵了起来,吵架时赵某丙也来了,吵架了但没动手。晚上7点多其儿子郭某乙回来了,家里和郭某乙说了两家生气的事,郭某乙听完以后就要出去,然后家人就拦住郭某乙不让他出去,怕再生气,最后郭某乙说出去找王旭东要充电器。其出去看见郭某乙和赵某丙家儿子赵某乙吵了起来,其把郭某乙拖回家门口时,赵某丙和赵某乙拿着木棍铁锹扑过来,其抢了赵某乙的铁锹,赵某乙打了其妻子刘某嘴部一拳,赵某丙和他妻子申某也扑了过来,刚过来时郭某乙用手中的电棒朝赵某丙的头部打了一下,后双方就互相殴打在一起了,其母亲和赵某丙都躺在了地上,才停手。当时赵某丙拿木棍,赵某乙拿铁锹,郭某乙手中有电棒。10、赵某戍的笔录:2014年7月24日夜里,其弟弟赵某乙电话说了打架父母受伤的事情,其就赶快回到娘家把父母送去了医院,并电话通知了丈夫付某。2014年7月27日早,其走到娘家门外路上看见妹妹赵某丁、某乙媳妇乔某站在黄色越野车前吵吵,郭某乙儿子坐在驾驶位,副驾驶坐着一个胖胖的年轻人,郭某乙女儿在后排,见郭某乙儿子坐在车里拿着铁棍,郭某乙女儿拿着电棍要下车,其丈夫付某、弟弟赵某甲、赵某乙、妹夫刘某都出来了,付某拿砖头砸了车左前门玻璃,赵某甲、赵某乙、刘某每人拿一米长的木棍砸车,后来又拿木棍往车里戳,付某拿着两个酒瓶站一边,其拖住其丈夫怕他打架。其不清楚郭某乙家儿子怎么下车的,其两个兄弟、妹夫刘某和他们乱在一起,其把付某拖回了家。越野车上那个胖胖的年轻人脸上有血,没看见怎么受伤的,其不知道郭某是怎么受伤的,其没有参与打架,付某用砖头砸车玻璃了但他没有参与打架。11、赵某丁的笔录:其家与郭某乙家一直不和,但没有打过架。2014年7月27日打架具体因为什么其不清楚,其没有参与打架,其哥赵某甲、弟弟赵某乙、姐夫付某、丈夫刘某和郭某乙儿子,另外还有一个胖胖的年轻人互相殴打来。2014年7月24日夜,其姐赵某戍说其家和郭某乙家打架了,母亲住院了,我和丈夫就一直在家帮忙。2014年7月27日早上,其姐赵某戍和姐夫付某也来了,其去开临街卷闸门看见郭某乙儿子开一辆黄色越野车,副驾驶坐一个胖胖年轻人,郭某乙大女儿坐后排,其就拦住车吵了起来,家人听见就都出来了,姐夫付某拿砖头砸了左驾驶门玻璃,刘某、赵某乙、赵某甲手拿木棍,付晓伟拿两个啤酒瓶,他们不下车,刘某、赵某甲、赵某乙就在车左侧、车尾乱打,车左侧玻璃、车身都毁坏了,刘某、赵某甲、赵某乙手持木棍往车里戳,副驾驶的年轻人下车,手捂着头部左侧,像是受伤了。后郭某乙儿子、女儿也下了车,往车后跑,刘某、赵某乙、赵某甲、付某手持木棍、酒瓶追了上去,郭某乙儿子拿着一个八九十公分的铁棍打了起来,打中间郭某乙家儿子手持铁棍追赵某乙,赵某乙摔了一跤,起身跑了,双方也就都散了,事情就是这样。具体怎么打的其没看见,其丈夫刘某、哥哥赵某甲、弟弟赵某乙都手拿木棍,姐夫付某拿两个啤酒瓶,郭某乙儿子在车上拿了一根铁棍,女儿拿了一根三十公分左右长的像电棍一类的东西,当时参与打架的有刘某、赵某甲、赵某乙、付某,还有郭某乙的儿子,其没有看见郭某乙的女儿动手,郭某乙女儿的伤其不清楚。12、付某的笔录:2014年7月下旬记不清哪天了,早上其在岳父家吃饭,听见门外吵吵,就出去看见妻子赵某戍、小姨子赵某丁,还有两个小舅子在郭某乙的儿子开的车边,其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砸了车驾驶室玻璃,随后双方打起来了,其捡了两个啤酒瓶,没人打其,其也没打别人。另外几块车玻璃其不知道谁砸的,小舅子和对方怎么打的其没有注意,当时家里人拿着木棍,看见郭某乙儿子在车里拿着电棒,另外不认识的年轻人拿着甩棍,打起来时不认识的年轻人拿着甩棍在旁边站着,其他人拿什么没注意。事后赵某甲手背受伤,赵某乙的妻子头部受伤,对方不知道谁受伤了,谁打的郭某乙女儿其也不知道。13、乔某的笔录:2014年7月24日上午,其二儿子赵欣奇在自家小铺外的玉米地拉屎,听见儿子喊其,出来看见郭某乙打其二儿子,其就朝郭某乙走去,郭某乙及妻子、大女儿就对其拳打脚踢,其公公赵某丙过来后将其拉开,后来发生了吵架。当晚其听见其丈夫与郭某乙的家人对骂起来,出来看见丈夫赵某乙、婆婆申某在郭某乙家门口躺着,郭某乙儿子看见其过去,用电棒将其打倒,郭某乙妻子拽住其头发打其,郭某乙也朝其脸打了一拳,同时郭某乙儿子骑在其丈夫身上和他撕打,其公公赵某丙过来也被郭某乙儿子用电棒打倒,后被邻居们拉开。2014年7月27日7时30分许,其二姐赵某丁拦住郭某乙儿子的车双方吵了起来,争吵中,其姐夫付某拿砖头砸了驾驶室车玻璃,大哥赵某甲、二姐夫某拿着木棍朝车里乱戳,其丈夫赵某乙拿木棍砸了驾驶室后侧车玻璃,二姐也拿木棍朝车前挡风玻璃砸去,看见郭某乙女儿拿着电棒,其就往回返,郭某乙儿子用铁管朝其丈夫赵某乙乱打,并用铁管乱打其。24日、27日其腰部、胸部、头部及腿部受伤,是被郭某乙及妻子、儿子用电棍打的;其丈夫赵某乙肩膀、胳膊、脸受伤,婆婆申某、公公赵某丙都有受伤,是被郭某乙及儿子、女儿用电棍打的。对方不清楚有谁受伤。14、申某的笔录:2014年7月24日上午其孙子在其家小卖铺门口地里拉屎,郭某乙就骂开了,因此生气,到了晚上郭某乙儿子骂其儿子赵某乙,赵某乙跟到郭某乙家门口,郭某乙儿子用电棒把赵某乙打到在地,二儿媳乔某过去也被他家人放倒,其过去也被电晕倒在地。清醒后看见其丈夫赵某丙也躺在地上,赵某乙左肩受伤,赵某丙头部受伤,不清楚是怎么造成的。其的右腿和右胳膊受伤,是被郭某乙儿子电棒打的。其只知道郭某乙及他儿子各拿一个黑色电棒打其,没看见其他人动手。发生打架的地方在郭某乙家门口,赵某乙是自己走过去的,不知道他为什么要去,当时郭某乙家儿子一直在骂他。郭某乙和他儿子一人手中拿有一个电棒,其家的人手中没有东西。15、潞城市公安局民警王寿云、王海波出具的三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证实三被告人经电话通知,三被告人均自行到翟店派出所之事实。16、光盘制作说明及光盘:显示案发时现场打斗的场面。17、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18、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及结论书:证明损坏车辆的价值为2207元。19、刘某乙的伤情鉴定意见书:刘某乙面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郭某的伤情鉴定及伤残评定意见书:郭某右手损伤属轻伤二级;右耳损伤属轻伤二级;头部损伤属轻微伤。该损伤构成八级伤残。2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的供述等。综合前述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本案事实的真实性。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所受伤构成伤残八级,因受伤在潞城市人民医院住院18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因本案发生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10088.76元(依票据);2、护理费1355.04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日工资75.28元×18天);3、误工费5269.60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日工资75.28元×7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50元×18天);5、营养费270元(15元×18天);6、交通费428元(依票据);7、鉴定费200元(依票据);8、病历复印费21元。以上合计18532.4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乙因本案发生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有:车辆拆装、钣金、喷漆、玻璃贴膜计2207元;交通费508.80元。合计2715.80元。上述郭某、郭某乙经济损失共计21248.2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1、潞城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出院证等:证明郭某入院、出院时间及诊治情况。2、住院医药费统一收据、门诊医药费统一收据:证明郭某共花费医疗费金额。3、鉴定、交通、病历复印费等费用凭据:分别证明郭某所花鉴定、交通等费用金额。4、山西省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伤残等级鉴定一份:证明郭某已构成八级伤残。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及结论书,交通费凭据:证明车辆拆装、钣金、喷漆、玻璃贴膜计2207元;交通费508.80元。前述证据材料,经庭审宣读、出示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两家作为邻居,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但两家却因琐事产生矛盾纠纷并引发打架,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分别持械将被害人郭某殴打致轻伤之后果,三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之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以惩处。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本案发生在邻里之间,依法可相应地减少刑罚量。相反,三被告人殴打被害人郭某的头部等要害部位,同时又造成刘某乙面部轻微伤,依法相应地增加其刑罚量。针对附带民事部分,三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连带赔偿。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被告人赵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二、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郭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248.20元(其中郭某18532.40元、郭某乙2715.8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靳林忠审 判 员  李林虹人民陪审员  任安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