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桂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桂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赵鹏,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林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