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渭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姜鹏与滕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渭初字第312号原告姜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晶,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滕某某。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援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晶、被告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09年3月30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6月1日生育一子姜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申请了生育二胎,被告在2014年12月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已怀孕5个月的孩子做了引产手术。2015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原告去被告的宿舍想接被告回家,因被告不开门,原告踹开门却看见原告和一男性在一起,双方为此发生撕扯,被告和该男子将原告的衣服扯破,原告至此才明白被告为何将孩子打掉,并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滕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基础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是在原告说不要孩子的情况下才做的引产手术。对于原告诉述与一男性在宿舍的事,起因是被告生病输液发微信在朋友圈,该男性是被告的同学,恰遇有事找被告帮忙,看到被告生病来看望,而原告每次来被告宿舍都是酒后滋事,被告怕原告闹事故没有开门,原告踹开门后与被告撕扯,在撕扯中撕破了原告的衣服。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于2009年3月30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6月1日生育一子姜某。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14年12月,被告因怀孕情绪波动较大,原告由于工作忙心情不佳,双方在沟通时出现问题,产生误会导致被告将怀孕的孩子做了引产手术,为此夫妻关系不睦,事后原、被告相互猜疑,导致矛盾加剧。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住院病历、照片、短信记录及原告的陈述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近期因双方沟通不畅,误解产生矛盾,影响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今后,只要双方遇事及时沟通,相互体谅,夫妻关系是有希望和好如初的。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援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毕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