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任国栋与李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栋,李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任国栋,男,37岁,1978年2月22日,汉族,地址:大安市,联系方式:133XX****XX被告李永梅���女,地址:大安市锦华小区,联系方式:159XX****XX本院在审理任国栋诉李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国栋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栋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玉华审判员 朱云升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