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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任国栋与李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栋,李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任国栋,男,37岁,1978年2月22日,汉族,地址:大安市,联系方式:133XX****XX被告李永梅���女,地址:大安市锦华小区,联系方式:159XX****XX本院在审理任国栋诉李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国栋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栋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玉华审判员  朱云升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