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柏卫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柏卫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403号罪犯柏卫兰,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康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陇刑一初字第00001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柏卫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柏卫兰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柏卫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柏卫兰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