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翠屏民初字第3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昌容与被告何水元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昌容,何水元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666号原告:宋昌容,女,住四川省南溪县。被告:何水元,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王兵,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昌容与被告何水元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昌容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水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昌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昌撤回对被告何水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昌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冬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韦海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