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恢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洪与张小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恢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祈占荣,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小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洪与张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蓝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哲强代理审判员 李 洋代理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甄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