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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闫福义诉吴迪、王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闫福义,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迪,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雪,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闫福义与被执行人吴迪、王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40,000.00元给付申请人,本案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志二��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光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