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菏开民初字第7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宋迎秋与夏方泉、赵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开民初字第752-2号原告宋迎秋。委托代理人昝建蕊,牡丹众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方泉。被告赵琳。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了(2015)菏开民初字第75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对被告夏方泉驾驶的京F×××××号别克轿车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夏方泉驾驶的京F×××××号别克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石胜利审 判 员  刘瑞华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