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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亮亮与熊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亮,熊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刘亮亮,农民。被告熊���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亮亮与被告熊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亮亮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亮亮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亮亮负担。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艾鸿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