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亮亮与熊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亮,熊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刘亮亮,农民。被告熊���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亮亮与被告熊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亮亮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亮亮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亮亮负担。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艾鸿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