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恢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邓文福与张泉水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文富,张泉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恢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邓文富。被执行人张泉水。申请执行人邓文富与被执行人张泉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泉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邓文富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泉水给付申请执行人邓文富赔偿款166126.5元(含案件受理费326元,公告费600元),但被执行人张泉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泉水在银行的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泉水向本院承诺从2014年起每年向本院交纳40000元。2014年7月1日本院终结了(2014)龙泉执字第6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张泉水在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案款3000元。申请执行人邓文富向本院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张泉水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有部分赔偿款,本院对案件进行了恢复执行,执行到案款10050元。上述两笔案款已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66126.5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13050元,现被执行人张泉水尚欠申请执行人邓文富153076.5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泉水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邓文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东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