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222号原告:丁某甲,农民。被告:丁某乙,农民。原告丁某甲与被告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丁某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丁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志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