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华荣与董西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荣,董西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台玉商初字第1935号原告:刘华荣(系玉环县春荣金属制品厂个体经营者)。被告:董西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荣与被告董西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荣对被告董西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刘华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