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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乾瑞与王锐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乾瑞,王锐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王乾瑞。法定代理人尚利霞。被执行人王锐耿(又名王锐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锐耿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锐耿(又名王锐梗)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俊霞审判员  范国宏审判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