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乾瑞与王锐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乾瑞,王锐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王乾瑞。法定代理人尚利霞。被执行人王锐耿(又名王锐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锐耿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锐耿(又名王锐梗)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俊霞审判员 范国宏审判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