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许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892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委托代理人刘超。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本院在审理何某某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6元,减半收取295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新华人民陪审员 罗金凤人民陪审员 黄彦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招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