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天安煤业三矿有限责任公司与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顶山天安煤业三矿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三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定代理人李涛,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好民,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建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晓东,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顶山天安煤业三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三矿)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康达公司诉请天安三矿支付代理建设工程合同下余款项4626180元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了(2014)新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天安三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天安三矿的委托代理人高好民,康达公司法人王建设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查明,2006年3月22日,康达公司与平顶山煤业(集团)三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公司)签订意向书,双方约定,三环公司三七街2006年新建四栋集资楼工程,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若对外承包一切报建手续和工程建设,同等条件下,由康达公司承包报建手续和工程建设。2006年8月5日,康达公司与三环公司签订代理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1、建设工程以三环公司名义报建,三环公司提供资金和土地,康达公司代理完善各种城建手续和工程建设。2、康达公司对土建成本488元/平方米负责(不含燃气安装费及供暖设施)。临程平路一层底商框架结构及土建工程增加部分造价双方另行协商。其他土建工程造价一次包死,物价涨落时不再调整。3、各种代报建手续及室外工程,按楼层建筑面积以220元/平方米一次包死。......6、报建内容:报建内容以平煤集团集资建房成本构成概算为参考依据。从报批规划、地质勘探、图纸设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等直至工程竣工后接通水、电和总房产证办理完毕的一切与报建项目相关的内容。工程竣工后,康达公司把报建相关的资料和手续移交给三环公司。合同第三条约定结算方式和付款办法:1、合同签订后,康达公司进入报建程序,以后付款的进度和额度,随报建的进程而定。2、在报建过程中经康达公司确定报建费用后,通知三环公司直接对准康达公司或有关报建单位付款,康达公司降低和减免的报建费用为康达公司收入,三环公司直接付给康达公司或康达公司指定单位,康达公司以整个工程的报建费用总承包价对三环公司提供合法的票据。在此项目中如发生法律纠纷由康达公司法人主体负责,三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3、报建完毕三环公司付康达公司报建费用的95%,剩余5%的报建费用待康达公司把总房产证办理完毕交给三环公司时一次付清。4、最终结算面积以房产局测量面积办理总房产证面积为准。.....合同签订后,康达公司着手合同履行工作。康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设联系平顶山市规划局对上述工程进行规划设计,2006年11月8日平顶山市规划局完成了三环公司居住组团规划定位图。2006年12月康达公司联系平顶山选煤设计研究院建筑技术开发中心进行了勘查设计。2006年12月28日三环公司委托康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设办理16号、17号、18号、19号住宅楼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2007年1月康达公司委托平顶山市工业民用建筑勘察设计事务所对16号、17号、18号、19号住宅楼进行了施工图纸设计。2007年3月12日三环公司与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光明街16号住宅楼施工事项,每平方米造价540元。2007年3月15日三环公司与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光明街17号住宅楼施工事项,每平方米造价540元。2007年3月12日三环公司与河南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光明街16号住宅楼施工事项,每平方米造价540元。后该几幢住宅楼开工建设。康达公司未进行工程监理,也未进行与报建项目相关的剩余事项。16号、17号、18号、19号住宅楼完工后,工程总建筑面积为25188.99平方米。2007年5月18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政(2007)32号文件规定,对平煤集团棚户区改造工程免收14项税费、减收26项税费。本案中的三环公司的上述16号、17号、18号、19号住宅楼纳入平煤集团棚户区改造工程。2007年12月2日康达公司与平顶山市顺禹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18号、19号楼室外排污、道路工程的施工合同,2007年12月8日康达公司与平顶山市华民门窗有限公司签订了16号、17号楼室外排污、道路工程工程合同,2007年3月12日康达公司与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16号、17号、18号、19号楼室外供水及排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该室外工程的三份合同除修建自行车棚外其他事项均已履行,三环公司把工程款除修建自行车棚232000元外682619.38元已支付给康达公司。16号、17号、18号、19号住宅楼已竣工且交付使用。康达公司追要下余款项,三环公司以政策改变、康达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为由拒付,故引起诉讼。又查明,2010年4月,平顶山煤业(集团)三环有限责任公司由平顶山天安煤业三矿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收购。原审认为,康达公司与三环公司签订的代建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成立后康达公司进行了报批规划、地质勘探、图纸设计、工程招标、室外排污、道路工程、室外供水及排水电工程。康达公司未进行工程监理,也未进行与报建项目相关的剩余事项。工程已竣工且交付使用,三环公司应向康达公司支付报批规划、地质勘探、图纸设计、工程招标、室外排污、道路工程、室外供水及排水电工程的代报建费用。合同中双方仅对室外排污、道路工程、室外供水及排水电工程、自行车棚工程、办理房产证所产生的费用有具体约定,而对报批规划、地质勘探、图纸设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与报建项目相关的剩余事项所产生的费用无具体约定,故除去有具体约定的费用外,下余费用均摊在报批规划、地质勘探、图纸设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与报建项目相关的剩余事项六项上。康达公司认为总建筑面积26379.58平方米,但无房产部门的测算数据,三环公司认可总建筑面积25188.99平方米,故认定总建筑面积25188.99平方米,上述工程的代报建费用为5541577.8元(25188.99平方米×220元/平方米)。扣除康达公司未干的修建自行车棚232000元和总房产证办理完毕再支付剩余5%的报建费用277078.89元,减去三环公司已支付康达公司室外工程款682619.38元。减去康达公司未服务的工程监理费用724979.91元【(5541577.8元-232000元-277078.89元-682619.38元)÷6】、与报建项目相关的剩余事项的费用724979.91元【(5541577.8元-232000元-277078.89元-682619.38元)÷6】。另由于康达公司招投标工程合同约定每平方米造价540元,超过康达公司对土建成本488元/平方米负责的范围,三环公司多支付工程款属康达公司造成的损失1309827.4元,该款也应予以扣除。三环公司应支付康达公司代报建费1590092.2元(5541577.8元-232000元-277078.89元-682619.38元-724979.91元-724979.91元-1309827.4元)。三环公司由天安三矿全资收购,三环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天安三矿承担。故对康达公司要求天安三矿支付代报建费用462618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一、平顶山天安煤业三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报建费人民币1590092.2元。二驳回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09元,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698元,平顶山天安煤业三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111元。原审法院宣判后,天安三矿不服,上诉称,天安三矿对康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首先,河南省人民政府针对企业棚户区改造在2006年底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该政策的出台使天安三矿与康达公司2006年8月5日签订的代理建设工程合同失去了履行条件。其次,天安三矿与康达公司三环公司三七街16号、17号、18号、19号住宅楼2007年前后已交付使用,康达公司事隔7年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时效,无权主张天安三矿付款,要求驳回康达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康达公司辩称,天安三矿称法律政策的变化失去履行条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与事实不符,康达公司提供了委托书、规划定位图、住宅施工图等都能证明康达公司履行了代报建工作,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康达公司与三环公司签订的代建合同中第二条3“各种代报建手续及室外工程,按楼层建筑面积以220元/平方米一次包死”中包含的费用不明确;河南省人民政府针对企业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出台后康达公司依合同履行了哪些报建工作等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2014)新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新华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9111元,退回上诉人平顶山天安煤业三矿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璐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