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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速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钱建强与马福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强,马福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钱建强。被告马福裕。原告钱建强诉被告马福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冬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减半收取1950,保全费1420元,合计3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冬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梦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