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俊勇与武义鑫涛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勇,武义鑫涛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861号原告:王俊勇。委托代理人:蒋XX。被告:武义鑫涛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百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勇与被告武义鑫涛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勇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