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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超与王鹏、严小庆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超,王鹏,严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132号申请人:王超。被申请人:王鹏。被申请人:严小庆。申请人王超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诉称:被申请人王鹏于2014年4月25日向申请人王超出具借条,该借条认可借到申请人121000元,被申请人王鹏承诺2014年5月4日前偿还5万元,剩余71000元于2015年5月10日还清,后被申请人王鹏至今未予偿还。另,被申请人严小庆系被申请人王鹏之妻。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鹏、被申请人严小庆银行存款13万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为担保人孟广娟名下的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狮子山街王家湾118号澜花语岸11栋10层15号的房屋(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建筑面积:35.37平方米)。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鹏、被申请人严小庆银行存款13万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为一年;二、同时查封担保人孟广娟名下的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狮子山街王家湾118号澜花语岸11栋10层15号的房屋(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建筑面积:35.37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德能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记员  温 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