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玉民与杨玉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民,杨玉田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初字第449号原告(反诉被告)王玉民。委托代理人赵保山,卫辉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杨玉田。委托代理人缪璐明,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玉民诉被告杨玉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民诉称,2013年经原、被告协商,由原告给被告盖房,原告包工不包料。房屋建好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应给付原告工钱20900元。然而,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只给原告出具一欠盖房款15000元的欠条。但此款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无奈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准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盖房款15000元及利息。被告杨玉田辩称及反诉称,被反诉人给反诉人建房屋,施工过程中被反诉人预留的窗户上也不一样高。同一墙面窗户高度相差一层砖高,影响到房屋的美观,当时让被反诉人修理,其置之不理。该房屋竣工后,反诉人发现被反诉人未按约定的图纸建造房屋。致使反诉人的房屋违反了村内规划,其擅自将房屋高度增高两层砖的高度(约12厘米)。竣工后又等了一段时间到了雨季,多座房顶部多处漏水,并且八个雨搭也渗水,致屋内墙皮脱落及外墙瓷砖脱落,同时被反诉人将一座房盖成不规则四边形,致使东山墙和西山墙的宽度相差十二厘米。外墙瓷砖粘的缝隙不规则。反诉人发现被反诉人擅自将四个房屋的楼道台阶改高,本应八个台阶,其改成七个台阶,反诉人要求被反诉人修理或重做,被反诉人却一直拖延推诿。被反诉人非但没有修理上述房屋,反而将反诉人起诉至法院(反诉人早已支付了被反诉人的建房款,不存在欠款,请驳回其诉讼请求)。反诉人为防止损失的扩大,已自行出工出料修理了部分屋顶和一个雨搭。并将部分房屋改成八个台阶,被反诉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造成的各项损失暂计1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反诉请求,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欠条复印件1份。被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照片六张;2、施工图设计说明复印件5份;3、收条复印件1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房屋质量不合格,修理要的费用”进行鉴定,经技术咨询意见后,被告放弃鉴定。经庭审调查,质证,本院可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由原告给被告建筑房屋,包工不包料。房屋建好后,经原、被告双方兑帐,被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原告书写欠条载明:“欠王玉民盖房款15000元”。后经原告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盖房款,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到还清款之日止,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被告反诉理由不当,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玉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15000元,并从2015年3月4日起,按欠款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到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由原告先行垫付,待履行本判决时,由被告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保亚审判员 龙树清审判员 李振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慧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