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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立娟与张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商初字第490号原告郭立娟,建三江管理局建立水暖五金机电商店业主。被告张永亮,无职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巴彦县看守所。原告郭立娟与被告张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苏新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立娟,被告张永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9日,被告张永亮在原告经营的建立水暖五金机电商店进货,由于资金不足,赊欠货款58000元,双方约定其中10000元于2014年1月29日给付,另48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给付,利息为1.5分。到期后,被告未给付货款,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货款本金58000元,利息11520元(2014年1月29日至2015年6月29日48000元×480天×0.015÷30天),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永亮未提供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欠款属实,但暂时无力偿还。原告为证明诉求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2份,证明被告欠款58000元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于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9日,被告张永亮在原告郭立娟经营的建立水暖五金机电商店进货,由于资金不足,二次赊欠货款共计58000元,双方约定其中10000元,于2014年1月29日给付,无利息;另48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给付,利息为1.5分。到期后,被告未给付货款。另查明,被告张永亮因涉嫌诈骗,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巴彦县看守所。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张永亮未按约定期限给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利率按1.5分计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利息11520元(2014年1月29日至2015年6月26日,48000元×480天×0.015÷30天)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永亮给付原告郭立娟货款本金58000元,利息11520元,合计695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被告张永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苏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琨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