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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通达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深圳市通达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92号申请人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深圳市通达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高冬燕。申请人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通达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代理费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371号判决书已经生效,由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内容,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所有的上海三立机床拆板机(一台)、江苏扬力锻压冲床(一台)、三立冲床(63吨)(一台)、冲床(40吨)(一台)。现被申请人已自动向申请人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支付本案执行款,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通达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上海三立机床拆板机(一台)、江苏扬力锻压冲床(一台)、三立冲床(63吨)(一台)、冲床(40吨)(一台)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武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