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州朝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伟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朝隆机械有限公司,南京伟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朝隆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伟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苏州朝隆机械有限公司与南京伟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溧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国土信息,无房产信息,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邓树林执行员 陈庆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飞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