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王俊雅与李军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雅,李军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744号原告王俊雅,女。被告李军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雅与被告李军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雅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俊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俊雅承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合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