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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嘉兴市百达喷织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华东永前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百达喷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江市华东永前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嘉兴市百达喷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华东永前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吴江盛商初字第0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华东永前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嘉兴市百达喷织有限公司借款900000元,被告于2013年10月起至2014年6月止,于每月的20日前各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任有一期逾期履行,原告可对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且被告另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于2013年10月20日前支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华东永前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自2011年至今公司资金运作出现问题,一直处于歇业状态,其法人代表表示想多方筹措,积极准备恢复经营以偿还债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登记于被执行人吴江市华东永前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盛泽镇兴桥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05第02211020号、吴国用2005第02211020号)两宗;登记于被执行人吴江市华东永前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盛泽镇兴桥村办公用房(所有权证号:盛泽02010425)一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已被多案轮候查封,若处理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案均与债权人达成形式上的和解协议,案件总标的达5000余万元,鉴于以上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本院调查材料、查询回单等予以证明等。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盛商初字第025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严根荣审判员  邵晓波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庆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