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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民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钱炫成与张弘、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炫成,张弘,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995号原告钱炫成,男,汉族,1993年1月13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被告张弘,男,汉族,1987年12月21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80号恒美家园31栋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炫成诉被告张弘、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炫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钱炫成申请撤回对两被告张弘、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炫成撤回对被告张弘、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钱炫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