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凡玲丽、侯塘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贺鹏,尹朝生,陈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53-3号申请执行人陈贺鹏,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尹朝生,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陈玉清,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申请执行人陈贺鹏与被执行人尹朝生、陈玉清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尹朝生、陈玉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朝生、陈玉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7日,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执字第25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尹朝生、陈玉清所有的座落于安仁县安平镇的房屋一栋。2015年4月21日依法委托对该栋房屋予以评估。2015年5月30日郴州天正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房产重置估价报告:被执行人尹朝生、陈玉清所有的座落于安仁县安平镇的房屋的市场价值为4649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6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16号〈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尹朝生、陈玉清所有的座落于安仁县安平镇的房屋一栋以拍卖标的保留价464949元予以公开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振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波 来源:百度“”